一个月迟到十几次能不能开除

等于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日都在迟到,显然已超过合理限度,法官认定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没问题的。

在现实职场中,公司在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在试用期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提前三天向劳动者提出辞退要求。这一点相信大多数职业人都不会有异议,试用期是双方选择的考察期,任何情况下都可提前三天提出离职,工资结算是以试用期工资天数计算。蓝标公司员工已在该公司工作2年多,不存在这一个直接辞退的理由。

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一般难以判别是否是严重违纪,在人力资源完善的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都会在合同时明确写到违纪情形等相关规定,在蓝标事件中,不知该公司对这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蓝标公司以员工工作失误和迟到为严重违纪理由辞退员工且不给予补偿,这个说法有点牵强:

“一个月内10次迟到或旷工、早退”,员工迟到在职场中是较为常见的事,相信大部分公司也会对此行为作出一定的惩罚,比如扣工资,多次迟到严重影响工作或许会受到公司的警告,但并不至于因此被辞职。旷工,是无理由且领导不批准的不上班行为,早退,则是无请示的情况下提前下班,从蓝标事件的描述中看出,该员工并不像是这么不负责任的职场人。(个人判断)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严重性行为,公司应在相关规章制度上写清楚,比如迟到多少次,经屡次警告不改后可开除等条文,这样双方都容易接受处罚方案。

一个月迟到十几次能不能开除

第三,员工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法》其他规定,在劳动者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转岗或再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蓝标事件中,该员工“多次被客户投诉,还留下了书面投诉凭证”,员工因业务能力不足多次失误被客户投诉,公司是否有进行再培训呢?或调岗试用呢?可见是没有的,因此这个“违纪行为”不能全归于员工责任,并且是否达“严重违纪”这一说法,则需要再确认。

至于第四-第六种情形,一般职场人都不会在未离职前与其他公司签合同,或损害公司利益,或刑事责任,如果一触犯,受到开除或处罚也是必须的。对于蓝色光标的劳动纠纷,并没有达到这个严重程度,可以忽略不计。

其实在职场中,公司若想开除一个员工,总会有不同的理由去让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只要能为公司节省补偿员工的支出就行。事实上,作为HR,他们也明白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对,或理由根本不充分,但职责上他必须这样做,也很无耐。

当劳动者去走正常维权程序时,大多数公司都会一改往常态度而补尝给员工,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理亏,另一方面可能是公司不想过多精力放在这个小纠纷上,所以建议劳动者在感觉自己的权益不公时,该争取的尽量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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