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就是一个坑

一、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的适用及关系

限高的前提是有履行能力但规避执行,与失信名单主要区别是适用条件不同,前者适用程度较轻的情形,后者需要符合《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而且有2年期限,不过如果一旦进入失信名单必然采取限高的措施。

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非必须)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并非成为被执行人就一定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结合案件执行情况后作出决定。

限制消费的对象是有能力履行但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通过限制消费措施对其施加压力,以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相应的,不具备偿债能力但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应被限制消费。此处的过错应仅指“规避执行的过错”,而债的形成过程、原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等不构成过错。相应的,债的形成时点及履行过程是否发生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任职期间内,不是决定限制消费与否的关键,主要看有无“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过错。

若进入执行程序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即已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后对其限制消费并无不妥。

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

强制执行遇到“坑”,如何避免?

二、解除限高和删去失信信息的措施

现实中出现“名义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者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后者情况下应及时去工商部分变更登记。另外,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通过行政诉讼或申请撤销登记,是申请纠正限制消费的前置程序。

具体而言可从几方面进行举证

1、名义法定代表人等与被执行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可提供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等;

2、向法院指明真正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隐形人”)等,可提供与此相关的会议纪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由隐形人审批或代表签字的重要交易文件。最好取得“隐形人”的书面说明;

3、委派法定代表人作为一项风控措施,系投资领域的惯例,尽可能多的提交可体现该惯例的交易合同。

上了失信名单,原则上以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为原则,由法院删去失信信息,如果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错误,可参照前述步骤向法院申请纠正。

强制执行遇到“坑”,如何避免?

三、案外人异议程序

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被驳货或被支持(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分别获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这里,提起异议之诉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执行异议程序前置(执行异议为形式审查的执行程序,存在例外情形);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否则适用案外人再审程序)

3、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此外,需注意的是,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被驳回,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两个救济程序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或先后行使,具体而言: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依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

2、若案外人直接提起了书面执行异议,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认为原生效文书有错误,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认为自己的主张与原生效文书无关的,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关于执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后续将继续整理,特别是执行过程中特殊财产(如股票、债券、股权等)的查控以及特殊情形(如股东抽逃出资、夫妻共有财产的查封等)如何处理,且待后续分析。

原创文章作者:满路 香,如若转载,请注明来自百香果号:https://bxg.huangjinbaixiangguo.com/article/11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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