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欺骗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

惩罚性赔偿责任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准用。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

(二) 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消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三)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直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二是,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不诚实的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通过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机制,可以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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